华城深圳案例 | 夫妻间婚内借款并非玩笑,同样可起诉还钱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0日,郑某与苏某于登记结婚,两人系再婚。
2017年,苏某以买房需要偿还亲戚借款为由向郑某借款13万元,苏某随后出具了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郑某婚前财产人民币拾叁万元(130000元),利息五厘(0.05%),还款日期为拆迁房屋后还清”。
2019年,苏某又以开办全屋定制家具店为由,又向郑某借2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郑某贰拾万元用于客来福专卖店项目,收回投资后如数返还”。
后来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郑某于2020年9月22日提起离婚诉讼,然后于2020年11月26日又依据上述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审理过程中,苏某辩称,双方结婚后,家中财权由郑某掌管,郑某通过诱导、隐瞒、耍小性子等方式要求为其出具借据,考虑二人系再婚,为尽力避免矛盾,便以玩笑的方式为其出具借据。涉案的资金是双方共同的收入积蓄并非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苏某是否应向郑某还款13万元
关于苏某对2017年5月11日130000元借条中的款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郑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以及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款项的来源以及款项交付方式。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借条中明确载明借郑某婚前财产,表明苏某对借款系郑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可,亦与郑某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双方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郑某关于款项如何交付的陈述符合客观常理。
一审法院认定苏某应向郑某偿还130000元借款并无不当,苏某关于应对该借款承担50%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苏某是否应向郑某还款20万元
关于苏某对2019年4月1日200000元借条中的款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郑某主张200000元借款的来源系其出售婚前个人房屋的款项,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成立,且郑某关于出售上述房屋的主张与其在出售房屋后尚偿还该房屋贷款的事实相互矛盾。
另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未作约定,而20万元借条载明的款项用于客来福专卖店项目,在郑某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借条中的20万元系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认定该2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借条中的20万元款项未用于苏某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据此驳回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婚内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发生
现行的法律并非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须以借款事实真实发生为前提,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贷关系的特殊性,主张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对借款的实际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即出借一方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将出借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才成立。
出借款项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应成立借贷关系
虽然现实生活中较少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但若能证明婚内的借款来源于婚前的财产,该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不因婚姻的缔结或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之间有一笔130000元的借款,苏某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借郑某婚前财产,表明苏某对借款系郑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可,且郑某提交的2014年的银行定期存款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后出借给苏某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能够吻合,能够证明郑某出借给苏某的借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要求借款人苏某偿还。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给另一方个人所用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约定处理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又是民事主体之间借贷行为。因此,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另一笔20万元的借款,鉴于郑某没有证据证明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未作约定,故应认定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苏某的借款用于“客来福专卖店项目”,该专卖店又设立于夫妻存续期间且没有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郑某无证据证明苏某20万的借款用于苏某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因此,苏某无需偿还郑某20万的借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文作者:邱萍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