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区别

(2020)最高法行申12423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两者相区别的核心要点在于权利来源。


凡是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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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豆*乐、窦*庄因诉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豆*州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行终170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豆*州与豆*乐、窦*庄的承包土地相邻,豆*州持有其承包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双方因承包地边界发生纠纷。豆*乐申请土地权属确权。


2019年6月22日,镇政府作出王政决字2019第4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撤销豆*州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豆*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8月30日,县政府作出唐政复决字(2019)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镇政府越权为由,决定撤销处理决定。豆*乐、窦*庄不服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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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情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行初268号行政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归类于土地使用权,镇政府依据本条作出裁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豆*州不服,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行终170号行政判决认为,豆*乐、窦*庄与豆*州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豆*乐、窦*庄的诉讼请求。豆*乐、窦*庄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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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两者相区别的核心要点在于权利来源。


凡是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


本案中,豆*乐、窦*庄与豆*州系因承包地边界不清,发生土地使用权范围纠纷,双方权利来源系集体土地承包。因此,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超越职权。县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处理决定并无不妥。豆*乐、窦*庄主张复议决定理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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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1-07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