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割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案件中
法律规定
01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2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审判实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以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
虽然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但由于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所以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本文作者:赵子民 律师
2021-10-13 10:30